绝对不可以。 这是最容易混淆的概念。社会培训机构(如南昌立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)的职能是“施教”,即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服务;而“评价”(即组织考试、阅卷、发证)的职能必须由独立的、经人社部门备案的“评价机构”承担。培训机构可以受评价机构委托,协助进行招生和考务辅助工作,但不能越俎代庖自行发证。选择机构时,务必看清“发证主体”是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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